“特別規定”與“一般規定”必須是同層次的規定,如果“特別規定”的層次低于“一般規定”,即“特別規定”與“一般規定”不一致時(shí),應當按照“上位法規優(yōu)于下位法規”的原則,適用“一般規定”。
第二十六條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違紀的,對為首者,從重處分,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;對其他成員,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,分別給予處分。
對于經(jīng)濟方面共同違紀的,按照個(gè)人參與數額及其所起作用,分別給予處分。對共同違紀的為首者,情節嚴重的,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。
教唆他人違紀的,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。
解讀
本條是關(guān)于共同違紀處理的規定。
本條分為三款。第一款規定的是對共同違紀的處理,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違紀的,對為首者,從重處分,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;對其他成員,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,分別給予處分。“共同違紀”,主要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違紀。“為首者”,主要是指在共同違紀中起主要作用的黨員。
第二款規定的是對經(jīng)濟方面共同違紀的處理,即對經(jīng)濟方面共同違紀的,按照個(gè)人參與數額及其所起作用,分別給予處分。對共同違紀的為首者,情節嚴重的,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。與2018年《條例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相比,本次修訂的《條例》將經(jīng)濟方面共同違紀的,由按照“個(gè)人所得數額”調整為按照“個(gè)人參與數額”及其所起作用,分別給予處分。作上述修改后,經(jīng)濟方面共同違紀的數額認定規則,與刑法中共同犯罪中各行為人犯罪數額通常以行為人實(shí)際參與數額計算的做法實(shí)現了貫通。
第三款規定的是對教唆違紀的處理,即對教唆他人違紀的,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紀責任。“教唆”,主要是指以授意、慫恿、勸說(shuō)、利誘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違紀。行為人必須具有教唆他人實(shí)施違紀的故意,即必須認識到自己的教唆會(huì )引起被教唆人產(chǎn)生違紀故意和行為,并希望被教唆人實(shí)施違紀,或者放任結果的發(fā)生。